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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

2019-12-26 18: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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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绿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朱某甲、朱某乙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宣判,被告朱某甲、朱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连带赔偿修复生态造林费用人民币31929元。这是绿春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以来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朱某甲、朱某乙以栽种西番莲为目的,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辖区实验区内砍伐林木,共砍伐胸径在5cm以下幼树11060株,砍伐林地面积87亩,数量巨大,涉嫌滥伐林木罪,致使保护区内林木受到损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绿春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发现线索后,迅速部署,检察官深入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绿春县林业和草原局以及绿春县人民法院沟通联系、落实情况,深入现场和有关机关调查取证,委托绿春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生态修复意见,提起诉讼前在检察“正义网”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深入绿春指导办案,研究案情,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办成有影响力的案件,最终向绿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自然保护区作为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对象,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的“绿色三角洲”之一,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动植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生态文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是属于国家和全社会的宝贵资源。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破坏的生态环境。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就是要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神圣职责,这不仅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决不能为了个人的一时之利,与绿水青山、金山银山对立起来,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生态红线,做保护生态环境的践行者、推动者。

让我们一起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主办: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法制日报》云南记者站

原标题:《绿春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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