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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年,罚金300万!兴宁区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12-27 20: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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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去药店除了买药,还会买些保健食品,用于强身健体。保健食品往往价高利润大,黑心厂商正是看到了这巨大的“蛋糕”,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走进法律和道德的禁区,以身试法。

2019年12月27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滕春贤、王锋、郭中河、赵洪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郭中河任被告单位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食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的管理。

2017年开始,被告人郭中河向自称姓李的男子购买原料(称5号、19号、21号原料),并开会告知包括被告人王锋在内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该原料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标注相关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品说明、食品生产许可等有关证明材料。

被告人郭中河在明知所购买的原料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物质的情况下,提供生产配方并安排生产添加了该原料的XX蛋白粉、XX参花片、XX颗粒、X参片、XXX花颗粒、XX糖片、XX颗粒等产品并进行销售。案发后,被告人郭中河为了逃避检查,安排人员将公司内有关该原料的成品、半成品、原料、生产记录、出入库登记、账本等物品和资料全部转移藏匿他处。

公司员工张信源(另案处理)遂将上述物品运到山东省荣成市某小区内套房进行存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其中的XX蛋白粉、XX牡蛎颗粒两种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62,000元。经检测,上述产品和原料均含有非食品化学物质2-羟基丙基去甲他达拉非。

被告人滕春贤是广西茵曼金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茵曼金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原料采购及生产、销售工作。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茵曼金公司由被告人滕春贤通过被告人王锋从中食公司分28批次购买了538公斤的XX蛋白粉,共计货款人民币3,857,250元。

被告人滕春贤在明知该XX蛋白粉可能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逃避监管,故意没有对该原料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安排并提供配方在生产的海参牡蛎颗粒产品中掺入该XX蛋白粉,并通过网上销售平台以及在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等处的销售点对外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查获的XX牡蛎颗粒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57,050元。

经检测,查获该公司生产XX牡蛎颗粒产品及从中食公司购买的作为原料的XX蛋白粉中,均含有非食品化学物质2-羟基丙基去甲他达拉非。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赵洪沛作为广西茵曼金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生产的车间主任,其明知XX牡蛎颗粒配方中需要添加金花茶原料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春贤的要求,没有在该产品中添加金花茶原料生产XX牡蛎颗粒。

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查获的XX牡蛎颗粒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75,314元。经检测,查获该公司生产的XX牡蛎颗粒产品中未含有金花茶成分。

经法院开庭审理

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基本一致,依法判处被告单位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被告人滕春贤、王锋、郭中河、赵洪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滕春贤、赵洪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刑期。

来源:兴宁区法院

作者:

杨炜玮

摄影:

吴玟军

原标题:《最高10年,罚金300万!兴宁区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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