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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事 | 明日施行!承德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依据:为积极推进承德市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义及对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以下统称“业务关联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
失信行为
一、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连续3个月(含)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二)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
(三)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
(五)人力资源类单位为与本单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未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或者补缴;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含)或者 24个月内累计6期(含)以上的;
(三)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 业务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发票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假借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认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一、认定程序:
调查核实、审定告知、异议复查、信息披露
二、披露的缴存单位或业务关联单位的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分类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的失信行为事实、政策依据等。
(三)具体惩戒措施、惩戒起止日期、惩戒披露时间。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三、 中心披露的缴存职工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缴存职工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脱敏处理)、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分类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的失信行为事实、政策依据等。
(三)具体惩戒措施、惩戒起止日期、惩戒披露时间。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失信行为的惩戒
一、 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管理中心应当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其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承办委托业务银行终止全部委托业务。
二、 对缴存职工的失信行为,采取下列相应方式予以惩戒:
(一)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形成事实的,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形成事实的,限期全额退回骗提资金或者提前偿清贷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的,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未在限期内全额退回骗提资金或者提前偿清贷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的,除上述惩戒措施外,同时移交公安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上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含)或者24个月内累计6期(含)以上的,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 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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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双滦事 | 明日施行!承德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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