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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安宁宁湖污染案在安宁法院开庭 邱圣东等6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田某、居某、何某某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证的义务,在未查验证照的情况下将废弃的甲醇、乙醇交给邱某某等人非法处置,累计数量有50吨左右。其中田某非法处置“废醇”20吨左右,居某非法处置“废醇”20吨左右,何某某非法处置“废醇”10吨左右。
2019年5月21日24时许,因存放非法处置“废醇”废水的排污土坑废水满,邱某某与周某某用一根50米左右长的白色塑料管将土坑内废水非法排放至宁湖,造成湖区水域大面积被染成红色。安宁市水务局为防止水质恶化,组织实施水口封堵应急工程产生的应急费用为46967.93元。案发前邱某某、周某某非法从废醇中提炼的燃料约有三吨,王某某送出燃料约有500多公斤。
2019年6月5日经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进行计量:废甲醇数量为53050.68公斤,经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废甲醇实测值为35.7%至42.3%,闭口闪点21-23度。2019年6月3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邱某某等人储存的液体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属于危险化学品;2.属于易燃液体。
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四条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应认定为危险废物。2019年6月14日昆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昆环司法鉴定中心(2019)环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认为:邱某某作坊原料桶及厂外南面100米处水塘均检出氟化物、甲苯、乙苯、二甲苯、甲醛,该废水有毒有害,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会污染环境。
2019年11月经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废醇”进行检测,依照废物类别为HW06的废有机溶剂进行处置报价,预估运输费+装卸费+处理处置费用合计为316068.80元。
安宁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安宁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同时安宁检察院就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在以污染环境罪追究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上述6名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要求判令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6名被告共同赔偿水污染抢修费用46967.93元;二、要求判令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6名被告共同支付对库存甲醇废液处置费用316068.80元,以消除危险;三、要求判令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6名被告对所造成环境污染在安宁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在刑事审理部分,邱圣东等6名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并进行了认罪、悔罪。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部分,邱圣东等6名被告当庭宣读保证书,并作出保证,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涉案的危险物品进行合法的处置,尽快消除危险;同时,表示愿意赔偿因本案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安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
环境资源审判庭、院办公室供稿
原标题:《今天,安宁宁湖污染案在安宁法院开庭 邱圣东等6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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