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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越南籍女子组织他人偷渡被判刑

2019-12-31 18: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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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外案件,两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年,并处罚金。该起案件是八步区法院审理的第二起指定管辖的涉外案件。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八步区法院为其聘请了翻译人员以及双语版本判决书。

宣判现场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翻译人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某在云南省河口县南溪镇认识被告人早某美(音译),并商议由早某美在越南境内招募工人到中国境内务工,由李某负责接入境并安排工作。早某美通过越南人早曼美(音译)在越南老街省发布到中国境内打工的招工信息,招聘到越南籍人员10名。同年4月12日,上述10名越南籍人员在中越边境元河从越南偷渡到中国境内。被告人李某、早某美开车到中越边境中方一侧接应,将上述越南籍人员运送到广东省怀集县连梅镇一山场非法务工。后被告人李某、早某美又与早某桧(音译)联系,要其招聘越南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务工。早某桧在越南老街省招聘到越南民工两名,于同年4月19日在越南老街省白板镇组织偷渡到中国境内。李某开车在中越边境中方一侧接应,并将早某桧等三名越南籍人员运送到广东省怀集县连梅镇山场非法务工。之后,李某先后将上述所有越南籍人员转到广东省江门开平市某林场、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松坪村山上林场非法务工。2018年7月17日,公安民警在八步区铺门镇松坪村山上林场将李某、早某美抓获。

八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早某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明知没有合法入境手续仍然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提起犯意,并亲自开车到中越边境接送非法入境人员到中国境内工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早某美在得知招工信息的情况下,通过越南境内的人员以高额工资拉拢他人从越南非法越境进入中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早某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早某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早某美是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八步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早某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ND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方式

1、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热线: 0774-5212816;

2、关注“八步法院”微信公众号,即可在任意信息内留言提供“扫黑除恶相关线索”;

3、信件举报。邮寄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新兴南路60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 542899;

4、举报箱位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楼立案大厅;

5、当事人直接举报方式:您可以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原标题:《一男子伙同越南籍女子组织他人偷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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