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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连撬12辆车盗二千余元 判刑一年九个月加罚金三千!

汕头法院
2020-01-02 12: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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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刷卡、扫码等快捷支付方式广泛普及,不仅方便,无形中也减少了一些现金被盗的机会和风险。但是在此还是提醒有车人士要注意:在离开车辆后,不要将贵重物品或者现金留在车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日前,汕头龙湖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宗案件,被告人连续五日凌晨撬开他人小汽车车窗玻璃盗窃现金,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提取的DNA进行比对,将在外地的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最终因盗窃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基本案情

1

2018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安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与嵩山路交界处的步道,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郑某钿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后座右侧车窗玻璃,将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

2

同月9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金晖西街星湖公园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肖某军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后窗玻璃,在该车内未盗得财物;随后,被告人行至韩江路某住宅小区东侧的区间路,用螺丝刀分别撬开停放于该处的四辆小汽车,分别盗走被害人吴某东存放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多元、被害人马某玲存放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多元、被害人谢某峰存放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多元,在被害人郑某佳停放于该处的小汽车内则未盗得财物。

3

同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金涛庄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分别撬开停放于该处的被害人黄某宏、林某斯的小汽车后未盗得财物;随后,被告人又窜至某小区东侧的区间路,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何某停放于该处的小汽车车窗玻璃,盗得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

4

同月11日凌晨,被告人窜至某小区东侧附近,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仪停放于该处的小汽车车窗玻璃,在该车内未盗得财物。

5

同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港务局对面的步道,用携带的螺丝刀分别撬开被害人蔡某州、黄某文停放于该处的小汽车车窗玻璃,盗得被害人蔡某州车内现金人民币10多元、盗得被害人黄某文存放于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港币100元(折合人民币80.92元)、菲律宾币10000元(折合人民币1222.0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对现场提取的DNA进行比对,确认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相吻合。同月12日,被告人在深圳市龙岗区某旅馆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素材提供: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END

原标题:《5日连撬12辆车盗二千余元 判刑一年九个月加罚金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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