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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江行动】不忘初心 为民执法 镇康法院执行局再获锦旗
被告翟某发向原告林某某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为购买孟定镇一处400平方土地使用权和该地斜面约600平方的二层房产预付款,并约定违约需赔付300000元违约金,被告承诺马上办理过户手续并写下承诺书,可当被告收到借款300000元后,却未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加之被告翟某发以经营困难为由,先后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184000元,已逾还款期限,被告翟某发、翟某宇、李某某为共同借款人。原告林某某在追讨未果的情况下,遂向镇康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84000元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翟某某仍然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林某某遂又向镇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为顺利帮助林某某将执行款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多措并施,一方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翟某发、翟某宇、李某某名下位于耿马县的地产及房产,及被执行人翟某宇位于镇康县南伞镇的不动产,一方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资金情况,另一方面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一起进行调解。
经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释明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利害关系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协商决定继续交易耿马县孟定镇房地产,房地产给付价值超出本案标的300000元的部分,申请执行人退给被执行人用于清偿其他执行案件上的债务。待房地产过户时,并向镇康法院出具履行完毕的情况说明。最终,借款1484000元的执行标的得以全额执结,申请人的权益最终得到实现,该案也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一句感谢,一面锦旗,是人民群众对镇康法院工作的认可,也必将激励法院干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使命!“不忘初心,为民执法”八个烫金大字,不仅表达了申请人对法院的感激之情,更体现了对执行法官兢兢业业工作的肯定。自“沧江行动”开展以来,“不是在执行就在是执行的路上”便是执行干警每日工作的写照,即使执行前路一路荆棘,执行干警也将砥砺前行,全力兑现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执行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来源:镇康县人民法院
作者:阮赫鑫
本院编辑:杨文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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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沧江行动】不忘初心 为民执法 镇康法院执行局再获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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