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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检察丨以案释法,他们违法捕捉“石鳞”被判刑

2020-01-02 15: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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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石鳞

学名棘胸蛙,又称石蛙、石冻等,

肉味鲜美、营养丰富、市场价值高,

有人到山溪中捕捉石蛙出售,

殊不知这样

已经触犯了刑法。

01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与施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松溪县河东乡某山场,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山场的河涧捕捉石鳞。当日6时,两人在山脚下汇合准备回家时,被护林员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非法捕获石鳞13只,被告人施某非法捕获石鳞1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石鳞为棘胸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02

裁判结果

庭审现场

2019年12月27日,经松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施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捉野生石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施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施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扣押的非法电鱼机依法予以没收。

03

松检君普法

为什么捕捉石鳞也犯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形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构成非法狩猎罪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两个要件:

(1)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2)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即情节严重。

附:2017年8月30日《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

(一)禁猎期:松溪县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8 月31日。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2)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3)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4)粘网(又名“捕鸟网”)。

(5)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6)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04

典型意义

年关将近,不少人都希望囤一些野味过年或送亲戚朋友,却不知这样的想法付诸行动,很容易触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山麂、野兔和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一些犯罪行为人表示不知道自己所捕猎的动物是野生动物,但并不意味着这样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要因为一时兴起或者为了一点私利触犯法律,稀里糊涂走向犯罪的道路!

最后,松检君在这里祝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团圆!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松溪检察丨以案释法,他们违法捕捉“石鳞”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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