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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乡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区(新石碑河以南、朔黄铁路以北、海华大街以东、津汕高速以西合围区域)、各乡镇镇区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市所有工业生产企业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以下重点场所和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市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园等。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燃放,并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全市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公安局 110 应急管理局 5212399
城管局 5912008 市场监督管理局 5220302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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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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