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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通告
一、法律责任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24小时举报电话
门源县公安局报警平台:110
门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18809708130 18809708123
青石嘴中心派出所:0970-8616011
浩门中心派出所:0970-8612927 旱台中心派出所:0970-8623238 阴田中心派出所:0970-8602001
东川派出所:0970-8610001
仙米中心派出所:0970-8610137
三、信件举报
邮递地址:青海省门源县锦绣大道门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邮政编码:810399
门源县公安局
2020年1月7日
图文:治安大队
原标题:《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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