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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感情纠纷放火烧屋 获刑二年
案情回顾
梁某因与祝某感情发生矛盾分手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想来想去,竟然想出了要烧祝某的房子的坏主意。
2019年6月21日晚,梁某开着小车到位于连南县寨岗镇山联村的祝某家,开始实施放火烧屋行为。梁某先下车查看情况,看到祝某家的房门紧锁,也没有人在家,随后,便从车上拿出两个装满汽油的矿泉水塑料瓶,绕到祝某家的屋后,从两个窗户将汽油泼到房间的床上和窗帘上,然后就用打火机点燃窗帘后驾车逃离。
附近有人发现祝某房屋起火后马上报警,并与他人一起救火,虽然火被及时扑灭了,但是祝某家中大部分财物被大火损毁。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94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因感情纠纷,而采用放火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另外,故意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除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案中,梁某处理感情纠纷不理智的行为,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还将面临着巨额的经济赔偿。
供稿|吴锦芬图片编辑|连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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