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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感情纠纷放火烧屋 获刑二年

2020-01-08 18: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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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一名男子与女友产生感情纠纷,分手后心生怨恨,竟然从广州驾车到女友位于连南县的家中放火烧屋报复对方,结果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同时,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正所谓“两败俱伤”。

近日,连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顾

梁某因与祝某感情发生矛盾分手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想来想去,竟然想出了要烧祝某的房子的坏主意。

2019年6月21日晚,梁某开着小车到位于连南县寨岗镇山联村的祝某家,开始实施放火烧屋行为。梁某先下车查看情况,看到祝某家的房门紧锁,也没有人在家,随后,便从车上拿出两个装满汽油的矿泉水塑料瓶,绕到祝某家的屋后,从两个窗户将汽油泼到房间的床上和窗帘上,然后就用打火机点燃窗帘后驾车逃离。

附近有人发现祝某房屋起火后马上报警,并与他人一起救火,虽然火被及时扑灭了,但是祝某家中大部分财物被大火损毁。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94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因感情纠纷,而采用放火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另外,故意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除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案中,梁某处理感情纠纷不理智的行为,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还将面临着巨额的经济赔偿。

供稿|吴锦芬

图片编辑|连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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