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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公告(2020.1.9)
撤销公告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第1期)中,将失信被执行人张龙、李贵荣依法曝光,现两人已于2020年1月9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2019)云0302执3004号、(2019)云0302执3513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现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麒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在这里
再次提醒广大失信被执行人
尽早履行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就能早日撤销失信信息
提前消除信用惩戒
在申请银行贷款
乘坐飞机软卧
高消费等方方面面
不再受限制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特别提醒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麒麟
法院
原标题:《「公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公告(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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