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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空气综合整治的通告

微观象州
2020-01-10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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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空气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细化大气环境整治,扎实开展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各项重点工作,认真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我县决定实施环境空气综合整治,依法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露天烧烤经营区域,进一步加强扬尘和焚烧污染管控。现就我县环境空气综合整治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西至建新路,东至教育路,北至平安大道,南至东岗大道,围成的类矩形区域和外延1公里的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内特殊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部门同意,并按指定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转盘以东的县城建成区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行为提供场地。当我县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及以上时,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控制处理设备,有效控烟防尘,并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目前仍在划定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整改,逾期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违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五、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对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违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七、县城区域内的垃圾、树叶等应当及时清除清运,禁止就地露天焚烧。违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象州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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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覃嗣贵

原标题:《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空气综合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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