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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管理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和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公共安全的监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2020年春节期间,实行销售申报与质量监管分离的管理模式,有效预防烟花爆竹领域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绿色、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我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设置、申报、摇号工作,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设置临时销售点。对擅自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商家、个人,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要聘请第三方培训机构,对临时销售商家和个人进行售前免费培训,进一步提高销售商家和个人的安全意识。
二、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年递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布局临时销售点,住宅区内不得设置临时销售点。临时销售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设立明显的禁火标识,设置专门的灭火器械。其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再设其他烟花爆竹销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本次临时销售点的摇号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并在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设置、申报、摇号、培训的相关部门不得向临时销售点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有任何乱收费现象,由集宁区纪委监委严肃查处。
四、集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确保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
五、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超标、非标、非法产品,严肃查处涉嫌烟花爆竹市场的垄断行为,不得限定批发金额、数量及种类等,确保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家和个人自由批发烟花爆竹。
六、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安全,严厉打击在批发、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一经发现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进行严肃查处。
七、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在城区范围内划定禁止燃放区域,适当设置限制燃放区域。任何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沿街商铺、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区域内垒旺火;不得燃放孔明灯;不得在车站、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公共场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八、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文明燃放意识。同时利用多种宣传手段,鼓励移风易俗,倡导经营、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报名地点:集宁区团结大街45号(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8981350
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申报、摇号负责人:王旭东
联系电话:15848453456
集宁区纪委监委举报电话:12388
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举报电话:8240110
集宁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8188170
集宁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2日
原标题:《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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