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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1-11 15: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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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平邑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县主城区、有关场所及周边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地点;

2.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区、林场等重点森林防火区;

7.文物保护单位。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主城区(东至蒙山路,西至吴家庄水库,南至日兰高速公路,北至241省道)范围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单位、村(居)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县住房保障中心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对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举办。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倡 议 书

全县广大居民:

燃放烟花爆竹是人们在重要节日和喜庆、祭祀活动期间的传统习俗。虽然燃放烟花爆竹能为我们增添气氛,但其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严重影响城乡环境卫生,释放出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加剧了大气污染;孔明灯的制作材料都属易燃品,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引起的火灾和伤亡事故屡见不鲜,燃放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影响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

平邑是我家、呵护靠大家!为了我们大家的身体健康和幸福生活,为了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现向广大居民发出如下倡议:

1.做文明市民,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带头过清新文明的节日。

2.不在明令禁止的时段、区域和公共场所燃放;不在深夜、凌晨休息时间燃放;不在不利烟尘扩散的气象条件下燃放;不在通风条件差的楼道、小区内燃放;不在建筑物内、阳台、小巷、绿化带内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妨碍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

3.尽可能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新颖、安全的喜庆方式,增添节日氛围。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不燃放烟花爆竹,不放“开门炮”“开业炮”“竣工炮”等。要教育所属工作人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并劝阻亲朋好友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5.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倡导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活动。破除在大街小巷、主次干道、景区广场及绿地等公共场所焚香烧纸、祭路、祭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陈规陋习,树立文明祭祀新风,不搞封建迷信祭祀活动。

广大居民朋友们,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不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倡导文明过节,培育礼仪之花,为建设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原标题:《重磅!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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