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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察两会特稿】福建日报:做好“四大检察” 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2020-01-13 13: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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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能量 检察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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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9年,福建省检察院党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检察工作“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努力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带领全省检察机关同心协力书写福建检察新篇章,为新时代新福建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今日特发专题报道,敬请关注。

这是一组来自福建检察2019年度的信息——

省检察院制定实施的服务保障台胞台企“18条”意见,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福建检察首创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机制促进解决治理难题,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高管职务侵占罪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四个典型案例之首。

武平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兴等人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漳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郑某性侵养女案,被全国妇联评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在福州长乐,一起因邻里土地纠纷引发的斗殴事件,在检察环节化解了矛盾,案结后,当事人又坐在一块喝茶了。

在南平武夷新区,94名农民工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拿回了被拖欠的489万余元工资款。

在莆田市涵江区一乡村,三份检察建议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近二十年堆积起来的垃圾山被移走了。

……

每一则信息,都连着群众的生产生活,群众从中体验到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紧密相连。

“四大检察”职能涵盖“十大检察业务”,形成了新时代检察监督新格局。“要把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转化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展现检察担当,贡献检察智慧,注入法治力量。”福建省检察院检察长霍敏表示。

做优刑事检察

群众安全感更强了

23年前,发生在光泽县的一起重大恶性案件,经福建检察机关呈报最高检核准追诉、南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一审法院对李某明等4名被告人所涉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等罪名,分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死刑不等的刑罚。

在追诉办理此案过程中,南平市检察院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深入案发现场,提出补充侦查意见65条,补查收集证据就达7本卷宗,最终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

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让打击犯罪更有力,指控更精准,监督更有效。做优刑事检察,就是要让公平正义来得更快更早些,全省检察机关为此而努力。

优质高效办理案件,是做优刑事检察题中应有之义。以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为例,我省各级检察院领导带头办案,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按照“是黑恶犯罪,一个也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也不凑数”的要求,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推动各项部署和措施落实到位,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受到严惩。

扫黑除恶,严惩犯罪,还要标本兼治,着力治乱固本。推动源头治理,全省各沿海、沿江检察机关分别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流域整治专项工作。在推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省检察院组织开展涉村(居)基层政权黑恶问题调研分析,各地检察院协助有关部门持续对重点村(居)党组织进行整顿、对村(居)“两委”班子开展“回头看”,推动解决黑恶势力腐蚀干扰村(居)基层政权等问题。

运用机制和改革成果,是我省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的一大特点。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制定类案证据证明标准,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庭前会议、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把关、过滤作用,以高质量的刑事检察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落到相关业务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社会和谐。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26417件33485人,占同期办结案件数的50.6%,被告人服判率92.1%。

——对人民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回复。福建省检察院党组将做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作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载体, 作为“一把手”工程和全院性工作来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了群众来信“一体化、快处理、零积存、早回复”的目标。

——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落地有声。在打击校园性侵犯罪的同时,省检察院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预防校园性侵专项行动,各地检察机关围绕未成年人防性侵、防校园欺凌等主题,联合教育、团委等部门开发针对教职员工及家长的普法课件,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管理漏洞等校园安全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做强民事检察

当事人获得感更足了

“我们的诉求是对全额支付一年两个月物业费的判决不服申请监督,没想到,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把后面近六年的物业费一并调解结案,减少了讼累,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申诉人福州一家民营科技公司以自身的诉讼经历,体验到公平正义带来的司法获得感。

这是省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福州软件园多家民营企业申请监督系列案件中,主动引导当事人消除积怨达成和解,妥善化解了该科技园区中多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既了却当事人的烦心事,又稳定了企业经营秩序。

做强民事检察,多办案是硬道理。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加大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力度。办案中,民事检察部门建立案件备案审查机制,注重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和影响力,力求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民事检察关乎民生民利。践行司法为民,我省检察机关突出监督重点,着重办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如,加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司法保护,厦门湖里区院、南安市院针对未成年人被家暴虐待的情形,启动申请变更、剥夺监护权的支持起诉工作,获法院判决支持。

据介绍,全省检察机关深化开展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和“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2019年共帮助859名农民工追讨欠薪2165万元。南平市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摸排相关线索。明溪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会签《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对农民工讨薪案件调解、法律援助、支持起诉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做强民事检察,我省检察机关与职能部门联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积极与法院、公安机关等进行沟通协调,建立虚假诉讼监督协作机制,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的概念、防范重点领域、责任追究和建立协作机制等内容,从省级层面推动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工作合力,推动惩防虚假诉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在纠正个案的基础上,我省检察机关注重加大对同类案件的深入挖掘,分析违法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由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以点带面,深挖系列案件,扩大查处“战果”。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组织对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全面系统排查并发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有效纠正了18起假借农民工讨薪为名的司法确认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万余元,6名涉案当事人被刑事立案侦查,其中1名涉案当事人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取得良好监督效果。武平县院办理的王某兴等人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做实行政检察

一手托两家,目标是共赢

2017年以来,厦门市同安区王某等8人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共计5126.67平方米。

同安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线索,遂于2019年7月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组织强制实施,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强制拆除王某等8人非法建筑物。

该院在办理此案的基础上,从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进一步扩大摸排范围,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到全区违法占地案件,推动区政府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建立全区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强制执行联合执法机制。

行政检察被称作“一手托两家”,一头连着审判机关,一头连着行政部门。福建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与法院谋共识护公信,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不断呈现出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检察监督不是零和博弈,监督与被监督者目标一致,都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检察的实效在共赢理念下得到充分体现。该负责人举例说,省检察院受理某地市民黄某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申诉案,该案抗诉后获改判,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细则。以个案公平正义促进法治进步,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抗诉优秀案例。

做实行政检察,不仅要多办案,更要通过办案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依法行政。为此,省检察院探索建立依法行政与检察监督良性互动关系,建机制、聚共识,补短板、强弱项。

据介绍,早在2012年,省检察院和省政府法制办在全国率先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相衔接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2015年与省政府召开联席会,建立“加强依法行政与检察监督工作协作配合五项机制”,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级检察院也与当地政府、相关行政机关会签协作协议、办法217项,实现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实践中,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建设,完善联席会议、线索双向移送、检察建议备案审查与跟踪落实等协作机制。龙岩市检察院督促各地积极派员走访法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宣传介绍检察机关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对近三年来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困难进行调研,摸清底数,积极推动建立协作机制,在案件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检察建议回复等方面进行沟通,取得了良好成效。

对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检察机关做好释法说理和服判息诉工作。省检察院制定《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息诉和解工作规定》,建立行政检察与控告申诉检察息诉与和解案件衔接机制,在行政检察执法办案中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共息诉息访314起案件,均未出现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现象。

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我省检察机关还结合办案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福建省政府领导对省检察院总结分析形成的《行政违法情况分析报告》作出批示,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对策和建议认真吸纳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做好公益诉讼

聚焦重点领域,助力新福建建设

2019年9月,随着最后一车垃圾运走,在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枫林村的一座垃圾山,终于清理完毕。搬走这座近二十年堆积起来的“大山”,还得益于三份检察建议书。

2018年3月底,莆田市检察院根据市人大代表联名反映,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涵江区梧塘镇枫林村太子坪垃圾场核查情况。针对现场勘查的情况,检察机关立即成立了检察官办案小组,迅速查清事实、确认相关行政机关权责,决定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分别向三个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垃圾清理到位,并制定太子坪区域垃圾治理、生态恢复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在检察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近二十年无人清理的垃圾山终于消失了,当地村民拍手称赞。

“福建依山向海,是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全省检察机关着眼陆海统筹、河海共治的全局,运用公益诉讼职能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省检察院负责人介绍,立足福建作为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区位特点,全省检察机关融入大局主动作为,聚焦重点领域,一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办结案件1101件,提起公益诉讼68件,督促治理被损毁的耕地、林地、湿地2700亩,督促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2300余吨。

2019年3月,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办理涉及海洋生态环境领域案件50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46件,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海域面积873.3亩,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3390.9万元。福州市检察院将12个基层院划分为内河、闽江、海洋三个片区,针对片区特点加大办案力度。

福州长乐区海岸线近70公里,沿海餐饮业十分密集,临海餐厅大量污水通过各种明渠暗道直排大海。长乐区检察院以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为着力点,向该区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持续督促推进整改,到2019年11月初,漳港海岸线一带酒楼排污管道基本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实现污水入网不入海。以打赢首场“海洋保卫战”为契机,长乐区院联合有关部门深入解决陆源污染防治、海上污染防控等环境污染问题,全力推动海洋环境保护。

办理公益诉讼,我省检察机关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为目标,建立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诉前圆桌会议”机制,将检察公益诉讼从督促之诉转变为兼顾协同之诉,从单项检察监督转变为多方合力监督,解决公益诉讼“多头治理”难题,合力打通公益保护“最后一公里”;针对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持续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加大督促力度,力求达到“办理一件、影响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除生态环保领域外,我省检察机关围绕服务保障福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针对高检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找准服务新福建建设的着力点。

——重点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部署开展“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等专项监督活动,共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49件,提起公益诉讼20件。

——突出办理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奖励、补贴等专项资金的监督,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共督促收回国有财产1886.32万元。

——认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督促收回被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1.25亿余元,督促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城镇国有土地34.3亩。

在推进公益诉讼进程中,全省各级检察院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重视,以立法或联合发文方式支持检察机关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在法律监督格局中如车之四轮,唯有协同共进,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要求的美好生活需要。2020年,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福建检察机关将持续在“做优”“做强”“做实”“做好”上做文章,在精耕细作上下功夫,出实招、见实效,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

来源: 福建日报

作者: 吴新华 张仁平

原标题:《【福建检察两会特稿】福建日报:做好“四大检察” 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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