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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北流原卫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被判刑
据玉林纪检监察网消息,北流市原卫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云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北流市纪委监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是北流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的首例留置案件。2019年9月19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云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2019年12月26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文无关)经查明,李某云担任北流市大里镇党委书记期间,于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违反国家规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北流市大里供电所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2014年8月,李某云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批准,从北流市大里供电所挪用公款4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5年至2018年,李某云担任北流市卫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北流市部分乡镇卫生院时任院长或负责人在卫生院业务开展、个人岗位调整、医院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他人送的现金共计17.1万元。2018年9月,李某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法院认为,李某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李某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云身为北流市大里镇的党委书记,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下属单位北流市大里供电所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李某云一人犯三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某云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云主动退出受贿所得退赃及私分国有资产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玉林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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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整理:宁 夏
原标题:《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北流原卫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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