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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延某一审获刑14年

2020-01-15 16: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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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绥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延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绥德县宣判的第一起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以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到五年,并处罚金;其余22名被告人均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9年11月11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某等人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向绥德县人民法院追加移送起诉;2019年11月28日,绥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以延某为首要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020年1月15日开庭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以延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绥德县城及周边地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表现特征和认定标准,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延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被告人延某应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党某、王某、刘某某、郝某、雷某某、李某某、高某、张某多次参加该组织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折某某、吴某某、王某、马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白某某、鲍某某、郑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高某、薛某接受首要分子延某的领导、指挥,并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应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 源 | 平安法治绥德

编 辑 | 李 明

责 编 | 李 斌

审 核 | 王振权

原标题:《绥德县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延某一审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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