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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郎溪法院判决首例职业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无效案件

2020-01-15 16: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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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对陈某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出借人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

陈某诉请邹某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75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自2017年以来,在郎溪县法院作为债权人的诉讼案件共计9件,诉讼金额5958648元;其中2019年受理的案件为5件,涉案标的额为3345748元。9件案件中,有5件案件提供的系格式化借条、收条,条据上载明的利息为月息2%-3%不等。法院认为,陈某作为个人,显然不具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资格,其多次反复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其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考虑到出借人存在利息损失,借款人无偿使用借款也显失公平,法院判决借款人需返还借款本金174741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937元,对出借人主张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纪要认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本案系该会议纪要公布后,宣城首例参照该会议纪要精神,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的案件。该案的宣判,对加强本地非法民间借贷活动的治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防范因非法放贷活动诱发涉黑、涉恶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来源:郎溪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基层动态】郎溪法院判决首例职业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无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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