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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传】远离赌博危害、健康自律人生
小伙伴们马上要过年了
马上就能与心心念念的家人团聚心里是不是特别的激动?
当你看到这里时
你是不是已经到家了呢?
还是说和他们一样依然坚守在岗位上?
春节临近,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远离赌博危害、健康自律人生”主题宣传活动。活动中,通过介绍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发放宣传单、设置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据统计,此次宣传共出动警力200余人,出动警车35台,悬挂条幅50余幅、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500余次。什么是赌博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赌博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赌博犯罪分为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名词解释:
1.“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即构成“聚众赌博”: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以赌博为业”
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
3.“开设赌场”
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 亲友间少量财物输赢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小编提醒各位小伙伴:赌博问题不仅危及家庭幸福,还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违法犯罪。小伙伴们切记把握尺度,认识赌博危害,强化自律,拒绝赌博!
(来源:根据市局治安管理支队提供素材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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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全宣传】远离赌博危害、健康自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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