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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证人拥有“隐身术”,出庭作证再也不用担惊受怕啦!
证人的
“隐身术”
证人的
“隐身术”
虽说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但出于对自身隐私或人身安全的考虑
证人往往会出现
不愿出庭的情况
不过现在完全不需要有这种顾虑了“看不见的证人”
也能现场作证
近日海沧区检察院首次建议法庭使用证人隐蔽作证的方式
让证人可以“隐身”起来
与被告人当庭“隔空对质”
卸下担忧和顾虑
说出真实证言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海检君这就带您去了解一下!
那么是什么造成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呢?
首先,安全问题是阻碍证人出庭的主要原因。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来的后果也较严重。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为了阻止证人作证可能会对证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威胁阻碍。其次,碍于情面不愿得罪当事人而拒绝出庭作证。特别是对于同事、邻里、朋友之间所发生的案件,证人更是敬而远之。
最后,证人出庭必然产生花销、耽误时间,我国尚没有完善的制度予以回报。
如何能给证人出庭
提供更多的安全感呢?
证人隐蔽作证是指通过遮掩面容或者改变声音等方式以隐藏证人身份的作证方式。隐蔽作证,或称隐名作证、秘密作证等,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特定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不暴露证人身份信息、面貌特征甚至声音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法庭隐蔽设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现场闭路电视、电脑等多媒体等,使证人接受控、辨、审三方的询问、质证,履行作证义务。
证人隐蔽作证有哪些优势呢?
通过证人隐蔽作证的方式,消除了出庭作证人员的担心和顾虑,为其提供了安全感。让其敢于出庭、愿意出庭,调动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从而助推庭审实质化。
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原标题:《以案释法|证人拥有“隐身术”,出庭作证再也不用担惊受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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