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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新人一年晋升主管,辜负信任侵占公司财物,自毁前程!

2020-01-16 17: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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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同安检察 ,作者同安检察

同安检察

检察法制宣传

“90后”的她入职才一年

就晋升为小区物业区域主任

可她竟利用职务之便

把收取的电费占为己有

两年时间里侵占了26万余元

并且挥霍一空

最终因犯职务侵占罪

被判刑入狱自毁前程

并需继续偿还所侵占钱款

办理此案过程中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证据

逐笔核对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

及电费收缴单等证据

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

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1991年出生的王某入职厦门某小区物业,任大堂客服人员。2016年3月,年纪轻轻的王某得到公司信赖,晋升成为小区物业区域主任。

因为是新小区,当时小区的电表还没过户到各个业主名下,电费由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先为业主代付,物业公司再向各个业主收取电费。

电费收缴采用微信、支付宝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王某所负责的区域,电费都会汇总到王某处。王某发现,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未找其核对已收取的电费。由于自己生活开销比较大,她便起了歪念,把收取的电费陆续花掉。

直到2018年3月份,王某离职,物业公司找王某核对账目时,王某承认其将收取的电费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物业公司要求王某补齐电费,但王某已无力偿还,物业公司选择报警。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诉讼过程

经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认定,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从厦门某小区楼管处收取的、本应由其上缴的小区业主电费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花销,数额共计人民币265464.79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同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继续向王某追缴赃款人民币265464.79元退还物业公司。

判决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属于量刑畸重。本案职务侵占数额为265464.79元,属数额较大,且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已接近“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因此,同安区检察院特提出抗诉并获市检察院支持。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官有话说

本案中,王某年纪轻轻就得到晋升,但她没有好好把握公司对自己的信任,存在侥幸心理,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获取非法利益,最终酿下大错,自毁前途,教训深刻。而物业公司也应总结经验,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在代收代付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指定的公司账户,避免使用管理人员的个人账户,减少款项流转环节,以免被人钻了空子,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请注意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起学法律

End

原标题:《以案释法|新人一年晋升主管,辜负信任侵占公司财物,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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