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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云政办发〔2017〕126号),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序推进我省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排污许可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总体目标,现将2020年排污许可申领和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范围
《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需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发证和登记时限
各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详见附件1)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2020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2019年版名录》覆盖的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排污单位生产场所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四、申领及登记程序
(一)申领程序
实施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申领程序如下: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应当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右上角选择注册、登录。
2.办理事项。选择所在行政区域,点选“办事服务”——“部门办事”——“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进行在线办理。
3.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
4.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登记程序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网上填报方式。排污单位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进行注册、登录,选择所在行政区域,点选“办事服务”——“部门办事”——“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填报排污登记表,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其他说明
(一)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改建、扩建企业(或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
(二)排污单位在领取核发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时,原持有的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自动失效,应当将云南省排污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三)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附件:1.2020年云南省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行业明细表
2.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5日
原标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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