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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普法|养狗那些事儿——动物侵权的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

2020-01-19 13: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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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虽好,麻烦不少

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

应当由谁来负责呢?

今天,京小槌就跟你聊一聊——

养狗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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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动物侵权

动物侵权行为,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它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第二,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

第三,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第四,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

在实际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则为不同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很清楚的。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

免责事由

一、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须为其过错负责,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二、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享有求偿选择权,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举证责任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责,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后可免责

某小区业主甲在小区公园参加比赛,并将自家饲养的宠物犬拴于公园绿化带防护栅栏上。比赛中途,宠物犬咬伤观看比赛的乙。乙认为甲未看管好宠物,故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提交的视频资料客观反映了乙在被咬伤前对宠物犬有投掷、踢打的行为故意,而其被咬伤的结果与该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甲拴好狗链并在其附近活动,在乙未提供证据证明甲作为实际饲养人存在管领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甲与乙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甲不对乙的损害承担责任。

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想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我们来看几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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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

六旬老太A与丈夫外出散步。夫妇俩经过某步行街时,B饲养泰迪犬由趴在台阶上休息突然站起来并朝他们走了过来。A见小狗没有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地向旁边躲闪,不慎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A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B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B对A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B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没给狗拴狗绳,未尽到管理义务;虽然泰迪犬没有“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A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B对A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B赔偿A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209775元。

京小槌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79条之规定:在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带烈性犬外出遛弯致人损害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

甲在某社区的垃圾站拣拾废品,乙牵着藏獒遛弯,正好与甲相遇,藏獒突然扑向甲,并将甲的右小臂咬伤。事后,乙赶紧将甲送到卫生院救治,注射了狂犬疫苗,并进行了缝合包扎。此后,虽然甲在卫生院注射治疗,但因伤口感染,甲不得不住院治疗,先后共计产生治疗费、误工费5000余元。甲向乙索要各项费用,乙拒绝支付,于是甲将乙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未管理好其饲养的动物,且违反规定出户溜藏獒,造成甲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686.06元。

京小槌提示:

《侵权责任法》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北京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东城区、西城区等为重点管理区,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在一般管理区,对于烈性犬或大型犬只能圈养或栓养,不得出户遛犬。

未办理相关手续就将狗遗弃

狗咬人仍需原主人承担责任

王大爷在广场散步,一只小黄狗突然蹿出,在王大爷的左小腿上猛咬了一口。王大爷立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经半个月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元。经多方打探,王大爷得知此流浪狗是隔壁村刘某所遗弃。王大爷找到刘某索赔被拒绝,无奈之下,王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刘某在庭审中辩称,他已经将该黄狗遗弃,不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或管理的义务,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判令刘某赔偿王大爷医药费1800元。

法官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否则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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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北京石景山法院

图片 | 网络

编辑 | 李雪洁 谢伟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官方微信

原标题:《京小槌普法|养狗那些事儿——动物侵权的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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