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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交管支队1月 “五大曝光行动”新闻通稿(一)

2020-01-19 16: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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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典案例曝光:

(一)2020年1月7日8时34分许,二连市前进路与苏尼特街交叉路口,刘某驾驶蒙HDW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时,与沿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的蒙HAU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刘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具有过错,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无过错,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二)2019年12月20日15时45分许 ,二连浩特市诚信路与肯特街交叉路口,赵某驾驶蒙HY17**号小型轿车沿肯特街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时,与沿肯特街由西向东行驶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1.赵某驾驶蒙HY1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无过错,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三)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引发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9日07时24分许,王某持A2证驾驶蒙H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太仆寺旗宝昌镇宝昌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和苑小区东路口时,与高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太仆寺旗宝昌镇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七款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无责任。

原标题:《锡林郭勒盟交管支队1月 “五大曝光行动”新闻通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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