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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人跟团旅游遇车祸身亡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0-01-19 20: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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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老人参加旅行团赴外地旅游,不料在到达旅游目的地当天,在公园内游玩时走散后不幸遇车祸身亡。为此,老人家属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索赔492158元。近日,我院审结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贵州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20433.96元赔偿金。

2019年4月18日,覃某国与被告贵州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和贵州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作为组团社,安排到广西桂林4天3夜游。合同签订后,4月22日,覃某国等50人乘车前往广西桂林,到达桂林市当天下午14时,贵州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地接社桂林市鑫途国际旅游公司进行了对接,下午16时,桂林市鑫途国际旅游公司的导游组织覃某国等人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公园游玩,在游玩过程中,覃某国与旅游团队走散,旅游团工作人员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徒步寻找,多天寻找未果,同年5月20日,覃某国在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公路回族墓地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事后,覃某国家属因与旅行社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覃某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视为旅行期间,被告贵州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不力导致覃某国走失后不幸遇车祸身亡,有重大过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492158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贵州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认为覃某国系自行脱团,对其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覃某国的死亡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有直接的侵权人,应由侵权人赔偿,原告已向直接侵权人主张过权利,已获得了全部赔偿,不能将其主张过的权利又向被告再次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能获得支持,况且精神抚慰金已由交通事故主任方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覃智国是因第三人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根据交通事故中实际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覃智国承担次要责任的实际,酌定实际侵权人承担70%的责任,减去应由实际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总金额后,覃智国受害的剩余部分损失,根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贵州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应在此金额范围内,根据本次旅游合同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本次旅游中,覃智国因未带身份证等能够查找其身份信息的证件,在游玩过程中未按指定的路线行走,与旅游团走散后未在固定地点等候,且在联系不上旅行社后未与其家人联系或者自行回家,致使最终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遇害,其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其应承担本次旅游合同违约的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本次旅游的组织者,本次旅游者中绝大多数是老人及小孩,应较其他旅游团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被告未尽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次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0433.96元,由于被告已赔偿了20000 元,应再赔偿其损失443. 9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前,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休闲、娱乐方式,正在蓬勃发展,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是旅行社负有的天然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旅行社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勤勉、诚信地履行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然而,旅游者自身在旅游活动中,更应当注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以避免悲剧发生。

原标题:《【以案释法】老人跟团旅游遇车祸身亡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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