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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曾某安因经营生意所需,于2017年5月立下借条向原告黄某升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2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原告黄某升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曾某安25500元。借款期届,被告曾某安没有依照约定付还借款。原告黄某升经多次向被告曾某安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某安向原告黄某升借款,有被告曾某安签名并捺印确认的借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为凭,事实清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安借款后一直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某升请求被告曾某安付还借款,予以支持。但原告黄某升主张借款金额为30000元,其中4500元为现金交付,被告曾某安抗辩黄某升在出借款项时已预先扣除三个月利息计4500元,实际借到原告黄某升25500元。经查实,原告黄某升仅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曾某安25500元,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原告黄某升请求被告曾某安支付2017年6月3日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部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获取高利往往在本金的计算上做文章,以巧取利息,其中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也即俗称为“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将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这是出借人的违约行为,也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依法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张子鋆 蔡奕飞)
原标题:《【与法同行】“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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