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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 以运林木破坏机耕路为由,索要"修路费", 宜州6人领刑
本期导读
1月22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梁某高等6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现场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被害人曾某等人取得河池市宜州区祥贝乡更生村望火楼林区林木的采伐经营权,并雇请人员砍伐、运输木头。被告人梁某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更生屯部分群众开会,讨论决定以曾某等人砍伐、运输林木时损坏该屯“凤凰岭”底的机耕路为由,采取阻拦运输林木的车辆通行的方式,向曾某等人索要钱款,并决定参与拦路、与被害人协商的群众才有参与分钱的资格。
△被告人梁某国等被告人在审判庭上2016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高组织被告人梁某克等更生屯群众将曾某等人雇请的运输林木的车辆拦下,以原先开会定下的理由向曾某等人索要3万元“修路费”。当天22时许,曾某等人为了让运输木头的车辆通过该路段,防止林木无法外运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被迫支付3万元给梁某高等人,后梁某高等人将该3万元分给参与拦路的村民。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高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取阻拦被害人运输林木的车辆通行的方式,胁迫被害人支付钱款,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3万元,数额较大,6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高组织群众开会、记录群众参与拦路、与被害人协商的“工时”,组织分配敲诈勒索所获钱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克等5人在梁某高组织下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梁某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其余5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梁某高等6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曾某等人人民币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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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宣判 | 以运林木破坏机耕路为由,索要"修路费", 宜州6人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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