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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在前,警察不退!】汪清公安冲在一线守护平安

2020-01-28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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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春节

注定难忘!

少了些节日的热闹和红火

但在每个人心里

都多了一份责任和担当!

在这个特别的时候

或许我们心怀忐忑

但我们同样看到了

全国人民团结的力量!

疫情面前

有“不计报酬、不论生死”的白衣天使

他们逆行奔赴“战场”令人敬佩

疫情面前

同样还有这样一群人在默默付出

奋战在前线

他们就是人民警察!

疫情就是警情

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部署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工作要求,吉林省公安机关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启动高等级勤务模式,全力以赴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部署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工作要求,汪清县公安局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全警动员、放弃节假,立即启动高等级勤务模式,全力以赴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禹军到各执勤点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指导。

我们正在经历一段非常时期

我们正在投入一场特殊战斗

越是艰险

汪清公安越向前!

汪清公安

多警种上阵

疫情即是警情,警情就是命令!汪清县公安局广大公安干警履职尽责、闻警即动,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积极配合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加强联防联动,全力投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前沿一线,为群众筑牢安全防线。

协助医务人员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

排查乘客相关信息

24小时执勤在岗

全力以赴筑牢防线

严把出入关卡,全面加强防控。结合工作实际,启动联合交通运输、卫生防疫部门等,在全县出入通道、重点路段等位置设立检查点,加强返(抵)汪人员的检查、检测等工作。同时,加强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流动密集等重点场所的防控工作,从源头上加强疫情的输入性风险,确保防控到位。

设卡点执勤,严格排查,不漏过一车一人

人员密集场所,严格检查

屯警街头巷尾,加强辖区防控工作

哪里有警情

汪清公安就出现在哪里

疫情在前

使命在肩

关键时刻必将冲上去

……

但,战友们

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守护群众

请战友们做好防护措施

执勤上岗戴好口罩,执勤回来好好洗手!

没有谁是一座孤岛

抗击疫情,守护汪清

我们一起行动

汪清警方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拒绝扎堆,减少外出串门,不去人多的地方,不图一时热闹,但求平安健康,关系不因距离疏远,问候到,心意就到了!

请积极配合查验!

汪清警方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协助做好体温监测和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检查工作。如果您在街面、高速出入口遇到警务人员盘查时,请一定要理解和配合!您多一点耐心,社会就多些放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请勿散布传播谣言!

汪清警方将依法查处各类别有用心的造谣有害信息,对在互联网上传谣、造谣的,坚决予以打击,消除社会恐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请勿扰乱市场秩序!

汪清警方将强化依法打击,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救治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让我们共同携手

打赢这场“防疫战”

原标题:《【疫情在前,警察不退!】汪清公安冲在一线守护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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