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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中共正镶白旗委网信办、旗公安局网安大队关于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一、广大网民对网络信息要仔细辨别、认真判断,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二、对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已经发布不实信息或评论的,要尽快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三、不得随意转发QQ、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快手及其他网络平台没有权威和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信息。
四、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追究发布人、转发人、群主等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广大网民转发网络信息时,首先要看清信息来源,选择转发官方主流媒体(如: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内蒙古日报、锡林郭勒盟日报、正镶白旗宣传平台等)发布的权威信息。
六、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违法侵害他人名誉、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鼓励广大网民积极传播正能量信息,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疫情,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互联网信息传播有法有规可循,务必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不实谣言信息
举报电话:
0479-6522980 中共正镶白旗委网信办
0479-6521704 正镶白旗公安局网安大队
举报邮箱:
zxbqxcb@126.com 中共正镶白旗委网信办
282414124@qq.com 正镶白旗公安局网安大队
网上造谣究竟面临什么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正镶白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报告电话:0479-6522709
原标题:《【通告】中共正镶白旗委网信办、旗公安局网安大队关于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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