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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永兴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2020-02-06 16: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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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8期

2月4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对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赔偿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7542元。据悉,这是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永兴县检察机关提起的永兴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他人在其购买的位于便江街道办事处沙桥村许家组“牛栏冲”山场砍伐杉树。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滥伐林木蓄积32.7294立方米。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所采伐林木系国家生态公益林,导致生态遭到破坏,致使生态环境修复资金7524元受损。

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并侵害了公共利益,应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永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开庭当天,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该起刑事诉讼及公益诉讼。

永兴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生态公益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任意采伐生态公益林,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生态修复资金7542元受损,依法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官网

图文:何伦波;审核:黄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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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普法]永兴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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