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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战“疫”】武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问题口罩”案!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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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0年1月31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152-11号益民堂药店购买的口罩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药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月2日对该案立案,对举报人和药店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取了出入库单、转账记录、预定顾客名单、召回退货联系名单等书证,并向河南省发出协助调查函,以确认扣押的“问题口罩”是否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市场监管局扣押的一包(20个)“飘安”牌“问题口罩”检察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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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从调查方向、提取和固定证据、法律适用及刑事政策把握等多个角度向调查机关提出建议,同时,结合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同类情况以及网络上出现其他省市立案查处生产、销售“飘安问题口罩”的信息,建议调查机关对相关案件开展串并调查,深挖彻查该口罩的来源,及时移送犯罪案件线索,从源头上捣毁、清除生产“问题口罩”的窝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武平县检察院将持续跟进该案调查取证,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从严打击涉疫犯罪,为我县疫情防控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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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问题口罩”可能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防治、防护物品、假劣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购买并有偿使用前述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可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的名义,作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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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门一定要戴口罩”是专家给出的疫情防控重要提示,当你发现买到的口罩是伪劣产品,一定要及时向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2、针对借疫情之机产销“问题口罩”、制假贩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原标题:《【检察战“疫”】武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问题口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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