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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逃避检疫检查、隐瞒真实行踪轨…

2020-02-12 19: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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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逃避检疫检查、隐瞒真实行踪轨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全县各族干部群众: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维护全县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不服从检查站工作人员指令,故意逃避检疫检查、强行冲卡的;

(二)在高速公路或检查站附近路段下车,逃避检疫检查站检疫的;

(三)非本县籍外来人员、从外省返乡人员(包括全国各地)编造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行踪轨迹或返回路线,欺骗工作人员的,拒不服从兴海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医学观察、收治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旅馆业、网吧、棋牌娱乐室、KTV、餐饮等场所(单位)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五)阻碍、妨害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以上违法行为尚不构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黑车”非法运营并在高速路上停车卸人、逃避检查检疫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其他违法行为移交交通、交管部门严肃处理。

三、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盗窃、哄抢、抢夺、故意损毁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启动一级响应,各单位、社会各界要服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决定、命令,主动配合村社、小区疫情检查组工作,无特殊公务、紧急事务不得驾车外出、闲逛,不得聚集就餐,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线索,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举报方式:拨打110或直接向各疫情防控卡点、派出所举报。

特此通告

兴海县公安局

二0二0年二月十二

1.审核:贺兴华

2.编辑:万玛

3.邮箱:xhxgaj@foxmail.com

4.稿件来源:兴海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5.稿件存在问题,由投稿部门全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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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兴海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逃避检疫检查、隐瞒真实行踪轨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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