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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检法发布通告:严打拒检、造谣、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

2020-02-14 12: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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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恐吓、殴打、侮辱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分别按照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虚假疫情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分别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2020年2月13日

延伸阅读

合肥警方发布近期立案查处的涉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1月21日、22日,庐江县村民许某芬、张某东夫妻二人先后从武汉返回庐江,均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登记。在出现身体发烧不适的情况下,两人仍对医生及社区防疫管理人员故意隐瞒其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程的实情,并擅自外出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同村多人被隔离的严重后果。许某芬、张某东已被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目前,两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妨害公务和扰乱社会秩序类违法犯罪案件

1、蜀山分局查处的何某故意损毁财物案。2020年2月3日14时许,何某驾驶一辆轿车从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3期西门处准备进入小区时,发现车牌不能识别后,下车与保安理论。保安向何某解释因疫情防控的原因,需要业主到物业办公室办理登记。何某执意要进入小区,在与保安发生争执后,何某驾驶车辆将小区西门、南门的道闸撞毁并引起恶劣影响。随后,何某被蜀山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新站分局查处“张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2月6日,一段“钟南山到合肥指导疫情防控工作”的视频开始在网上传播,引起了网民关注。合肥警方发现线索后迅速介入调查。经查,新站区磨店派出所辖区居民张某于近日路过安医一附院时看见一群人检查工作,其中一人长相与钟南山类似,张某随即拍下视频、发送至朋友微信群,并称“钟南山来合肥了”,后被李某等人相继转发。目前,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三、干扰疫情防控类违法犯罪案件

1、新站分局朱某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月2日,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提供宋某炳、李某合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某品牌医用口罩线索,新站分局2月4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对该案立案调查,于2020年2月4日,将涉案人员朱某旭、宋某炳、李某合、刘某兴等人抓获,并在朱某旭租用的一处仓库中查获假冒某品牌医用口罩10万余个。经审查,疫情期间,宋某炳、刘某兴、李某合共同出资贩卖医用口罩进行牟利,并联系犯罪嫌疑人朱某旭,以每个2元的价格从朱某旭处购买了约1万只假冒某品牌医用口罩。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旭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30万只假冒某品牌医用口罩囤积,并在疫情发生后,通过某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朱某旭共销售假冒某品牌医用口罩2962笔(均为个人购买,约7万只),向宋某炳等人销售约1万只,总涉案金额近23万元。其中流向外地34笔,约600只。2月5日,新站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朱某旭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另案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将宋某炳、李某合、刘某兴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经开分局“1.30”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用器材案。1月30日,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松谷路某小区检查时发现,合肥某体育用品公司员工王某满、靳某柯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工业防尘口罩,并宣称该口罩具有防病菌作用,现已销售五万余元。2月3日,经开分局治安大队积极和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对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并立案侦查。经查,王某满等人在疫情期间,从安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一元一只的价格采购工业用的防尘口罩11万只,共支付货款10.5万元,货到后,两人开始在某网店以每只1.7元至2元价格对外销售口罩,并通过快递发货,至查获之日共对外销售口罩8万只左右,剩余的2万余只未销售的口罩被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扣。

3、高新分局“2.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合肥市高新区某药房检查时,发现其店销售假冒某品牌伪劣口罩,后将其线索提供至高新分局。2月4日,高新分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该大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起,以每只0.35元的价格从阜阳刘某处购进假冒口罩7万余只(后退货4万只),每只加价0.15元通过微信销售,共销售出假冒某品牌口罩3万余只。2月5日,高新分局组织警力前往阜阳、亳州等地,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捣毁仓储窝点2处,追回假冒某品牌医用口罩2万多只。经查,2020年1月20日至今,刘某见疫情严重,口罩热销,在多地低价收购假冒多类品牌口罩30余万只,通过线上微信销售、线下物流发货的方式销售假冒口罩20余万只,涉案价值27万余元。2月6日,高新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对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经开分局侦办余某某被网络诈骗案。2月3日,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余某某报警称,其于2020年1月29日在网上联系一微信名为“清风明月”的人欲购买口罩等物资支援武汉防疫,其中N95口罩50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2000只,共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6.52万元,随后便被对方拉黑,至今仍未收货。经开分局随即对该案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发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市长宁区近期也发生过疫情期间以贩卖口罩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三起诈骗案件系同一嫌疑人所为,涉案总价值达18万元。2月5日,专案组将该案嫌疑人王某松成功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松因涉嫌诈骗被依法刑事拘留。

四、聚众赌博类案件

1、瑶海分局查处的鲁某文等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2020年2月3日下午15时许,在合肥市瑶海区某快捷酒店房间内,张某、鲁某文等8人违反《合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相关规定,不戴口罩在密闭场所内打麻将。8人分别被行政处罚。

2、庐江县局查处的吴某富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2020年1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对吴某富经营的棋牌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赵某春、朱某文等4人在其经营的棋牌室内打麻将,吴某富在明知庐江县政府部门作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棋牌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经营的决定情况下,仍容留人员聚集在其经营的棋牌室场所打麻将。目前,吴某富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3、庐江县局查处的钟某胜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2020年1月30日下午,庐江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民警在对辖区检查时发现,位于城西新村钟某胜经营的棋牌室内,有20余人在聚集打牌。钟某胜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五、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1、1月25日下午,有网民在微信群传播“长丰县朱巷镇两村民从武汉回来并出现发烧症状”的信息,该信息在网上很快蔓延,引发群众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长丰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专班展开调查,发现该信息涉及的两名村民身体情况正常,微信所言消息不实,系网民恶意造谣。后经调查,该虚假消息系朱巷镇居民梁某洋为泄私愤所发。随即,辖区公安机关于1月26日依法对梁某洋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1月23日,有人在微信群中传播“双凤医院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3例,到晚上已有8人感染”的谣言,引发群众恐慌,造成恶劣影响。经过长丰县公安局调查,查明该虚假消息系双凤开发区居民王某华发布。1月26日,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华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2月6日,一段“钟南山到合肥指导疫情防控工作”的视频开始在网上传播,导致网民误以为合肥疫情升级,引发部分网民恐慌。合肥警方发现线索后迅速介入调查。经查,新站区磨店派出所辖区居民张某于近日路过安医一附院时看见一群人检查工作,其中一人长相与钟南山类似,张某随即拍下视频、发送至朋友微信群,并称“钟南山来合肥了”,后被李某等人相继转发。目前,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普法:编造、传播虚假疫情最高可判刑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转发前擦亮眼睛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轻易相信、转发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信息来源:安徽检察、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周悦

往期回顾

●合肥:武汉!我们来了!

●新闻发布会回应了这些市民关切!

●什么是气溶胶传播?还能开窗通风吗?

●关于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间公用事业、邮政快递人员和车辆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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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省公检法发布通告:严打拒检、造谣、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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