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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峻县公安局再次查处2起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月13日,天峻县公安局接电话报警称:新源西路某超市老板李某某与其妻子陈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其从湖北返回天峻的事实。
1月29日,天峻县疫情排查工作人员在对新源西路某超市进行排查登记时,超市经营者李某某表示近期一家人均未离开过天峻县。2月3日、5日疫情防控摸排工作人员两次电话核实李某某和陈某行程,李某某始终表示其近期未离开过天峻县。经核查,2020年1月14日30分,陈某曾与其两个孩子乘坐飞机从武汉返回西宁,当日15时乘坐客运班车到达天峻县。
李某某、陈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在社区登记备案,隐瞒行程,给我县疫情防控和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带来严重影响和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峻县公安局新源派出所对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对陈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1日,天峻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报警称:河南籍男子焦某某隔离期间私自外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经查,天木西路某轮胎店河南籍男子焦某某于1月31日从河南返回天峻县后,县疾控中心通知其居家隔离14天,但在2月1日焦某某隔离期间私自外出,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极大影响。
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擅自外出,天峻县公安局新源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天峻县公安局严格贯彻落实防控工作要求,加大走访宣传、摸排调查防控力度,严厉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宁可十防九空,绝不失防万一,坚持为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安全的执法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原标题:《天峻县公安局再次查处2起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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