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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获利2百,被判3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招致牢狱之灾

2020-02-16 0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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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牵动全国人民的心

这起由吃野味引发的疫情

让人们的视野重回

野生动物的保护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这样一个案例,提醒广大“吃货”千万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获利2百,被判3年,这值吗?

家住泰宁县的邹某某,曾因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外加罚金3万元。

2017年11月底开始,邹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和食用为目的,擅自陆续在泰宁县大龙乡善溪村大乾上“屋后山”山场不同地点布设多个铁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并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先后捕获3只“寒鸡”、1只“野鸡”,用于出售与食用。邹某某认为自己只是宰杀了3只“寒鸡”与1只“野鸡”,而获利也仅仅只有200元。可经辨认和检验鉴定,3只“寒鸡”物种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野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8年3月9日从其家中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6月25日退还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3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我国历来重视对各类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件中邹某某的行为正是触犯了这条法规才招致牢狱之灾。

疫情当前,从重处罚,还敢吗?

当前,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3.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别吃成吗?

新型冠状病毒已经不是人类第一次因为吃野生动物而引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了。2003年,非典SARS期间,野生动物市场上的果子狸正是SARS冠状病毒的直接来源。2014年,进一步证实中华菊头蝠是SARS病毒的源头。虽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多年来一直坚持严厉打击和制裁,但猎捕、出售、收购、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特别是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异常严峻的当下,还有不法分子继续从事野生动物猎捕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也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我省法院一直坚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大力宣传非法猎捕、食用等破坏野生动物可能带来严重疾病危害,切实增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意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自己,为了他人

请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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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获利2百,被判3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招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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