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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公安:迅速调查处理网民关注的“烈性犬咬死流浪狗”事件

2020-02-16 17: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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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3日,汉滨公安分局情指中心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有网民发布“当日凌晨4时许,一名男子未戴口罩出门遛狗,自己所养的白色大狗将他人门口栓着的狗咬死”的贴文引起网上广泛关注,随即指令辖区派出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置。

接指令后,分局城郊派出所组织民警立即开展走访调查,调取查看视频监控,迅速确定白色犬只主人系汉滨区居民王某某,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查,2月13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未戴口罩在新城办高井村三组109号商店门前遛狗(该犬只为白色比特犬,系其自家饲养),当发现街上没有车辆和行人时便将犬只牵引绳解开。

不久该比特犬遭遇三只流浪狗,遂互相追逐,后与其中一只棕黄色流浪狗发生激烈撕咬,王某某上前制止但未能成功,因担心棕黄色流浪狗可能为有主犬只,于是该王用手机拍摄视频留存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期间,附近一名住户居民也上前使用交通锥形桶制止犬只撕咬但也未成功,最终棕黄色流浪狗被比特犬撕咬致死。

(来自网络图片)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王某某对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未戴口罩出门,且违规饲养烈性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犬类准养证、遛狗时未对犬只栓牵引绳等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汉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中心城区管控的通告》规定,城郊派出所对王某某外出不戴口罩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根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规定,分局联勤执法大队将王某某所养的比特犬捕捉并移交汉滨区畜牧局犬只收容站进行处理。

汉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中心城区管控的通告

(第8号)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了全面落实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全力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各项措施,确保中心城区人民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汉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中心城区管控。现通告如下:

一、从严管人员

(一)中心城区的所有小区一律实行人员出入登记管理,进入小区人员一律测量体温、进行登记,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或临时通行证件;小区以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二)一律不得有3人及以上人员在街道、小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扎堆聚集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劝离。

(三)居民住户一律不串门,每户每周两次指派1名健康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出入必须持身份证和居民小区、所在社区(村)出入证。家庭其余人员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外出。

(四)所有人员外出必须戴口罩,不戴口罩不得出门、不得乘坐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超市。

(五)开展“地毯式、全覆盖”排查,从安康市以外所有返程人员必须在到家或单位后1小时内向社区(村)或单位报告(社区、小区应在醒目位置公布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居家医学观察14天。对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检查检测、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中心城区内所有住户及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严格执行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所有密切接触人员集中隔离措施。

(六)居家隔离人员一律不得外出,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采取强制集中隔离措施。对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所在社区(村)或单位要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从严管车辆

(一)严控来自外省,特别是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的车辆和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劝返。拒不服从劝告的,一律就地隔离14天。

(二)安康市域内往返的车辆能绕行中心城区的一律绕行。县际之间通行,需通过中心城区的,一律接受登记筛查。

(三)进入中心城区各级各单位、各小区的车辆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凡进入单位、小区的车辆一律接受检查,车内所有人员一律登记筛查。

(四)物资、指挥、警用、医用、救护、消防、上级检查等外来车辆进入中心城区优先登记筛查,保障通行。

三、从严管市场

(一)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关停)。所有商业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营业。农贸市场、社区便利店、药店、生活超市、水果蔬菜店等居民生活必需的营业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工作人员一律戴口罩。

(二)中心城区所有房屋中介机构及出租房(网约房)房东一律暂停租赁经营业务。房东必须做好市外返回人员的劝阻工作,必须逐人逐户告知暂缓返回。对已租住的租户,房东要主动报告和监管。凡出租房(网约房)内发生疫情的,一律依法追究房东法律责任。

四、从严管企业

(一)中心城区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承担一切防控不力的主体责任。除经批准同意的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等需要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开(复)工,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二)各企业、重点项目按省市通知时间开(复)工的,须经汉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其进行核查,达到防控标准要求后方可开(复)工。

五、从严管单位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家属院设排查点,特别是老旧小区要加强防控、明确要求、夯实责任。中心城区内中省市区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社区防控工作安排,实行“社区吹哨、部门单位报到”,将其单位干部职工及小区居住的干部职工就地编组,纳入社区、小区防控体系管理。

各级防控机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配合,对拒不服从、不配合的,视其情节依法顶格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措施的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汉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安康城区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安康城区饲养犬只的行为通告如下:

一、安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应遵守《安康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安康城区饲养犬只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管、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饲养犬只管理工作。各办事处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的宣传动员和群众的思想教育,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犬只管理工作。

三、下列区域禁止饲养犬只:

1.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等办公服务区;

2. 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

3. 单位的单身集体宿舍区。

四、公民个人一律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五、公民个人饲养犬只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固定的独居住所,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和基础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干净卫生;

3. 每户饲养犬只的数量不超过1只。

六、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主动携犬只到动物防疫检测机构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狂犬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治合格证》。并定期到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防疫检疫。

七、单位和个人思想全职或携带犬只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携犬出户应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示,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

3.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带嘴罩,或将犬装入大袋、大笼,或者怀抱;

4. 携犬乘坐公用电梯,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止犬只伤人;

5. 个人饲养的犬只在饲养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

6.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犬叫影响他人休息,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 按期携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8. 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经批准饲养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或被宰杀的,原饲养人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饲养犬只。随养犬人迁居或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外来人员携带犬只进入安康城区的应当持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无犬类检疫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明的,携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菌后,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牌。

十、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配合进行捕杀。捕杀和病死的犬只,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1.不按规定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机构监督责令限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登记证、牌的,证件无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免疫证明,检疫标志,并处30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

3.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

4.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卫生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列》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6.在城市道路、过街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或在公共场所养犬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劝阻,拒不改正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兜售物品及装盛器具,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原标题:《汉滨公安:迅速调查处理网民关注的“烈性犬咬死流浪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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