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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2020-02-18 19: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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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履行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全力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及时有效打击查处了一批涉疫排查、管控类违法犯罪案件,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妨害公务案

一、2月13日17时30分许,新华区祥和小区居民刘某晨准备进入民族路购买生活用品,因未携带通行证,被在此执勤的南大街办事处民族路社区工作人员劝阻。刘某晨欲强行闯入,并在明知对方系防疫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实施了推搡、辱骂、威胁行为,造成了严重影响。新华公安分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2月12日15时许,新华区居民滕某发驾车经过青县上伍乡河堤检查点时,拒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三次驾车恶意顶撞检查人员,致使两名检查人员腿部受伤,并将上伍派出所民警拖行十余米远,随后滕某发驾车逃离。青县公安局将滕某发于其家中抓获,滕某发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青县公安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滕某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2月11日19时许,公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运河区团结社区河西北街路口卡口执行检查工作时,发现常某升欲无证外出。在被劝返后,常某升持剪刀闯卡并与工作人员对峙。在控制过程中,工作人员陶某左腿膝盖位置被常某升持剪刀划伤。运河公安分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常某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2月8日23时许,献县龙腾首府小区居民马某军在开车进入小区时与保安戈某发生争执,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其间马某军的妻子马某芹和儿子马某对民警进行阻挠、辱骂和殴打。随后,民警将马某军、马某传唤至乐寿派出所。献县公安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马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马某军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寻衅滋事案

五、2月11日17时许,任丘市议论堡乡程村人王某刚驾车经过议论堡乡西南庄村口疫情防控点时,拒不配合检查人员登记工作,并欲强行闯卡,因车辆碰到道卡,下车殴打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右手中指和食指受伤。任丘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王某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六、2月11日22时许,沧县薛官屯乡梅官屯村村民吕某鹏酒后驾驶轿车出村,行驶至梅官屯村防疫检查站时,在没有得到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欲强行通过,在被拦截过程中,吕某鹏驾车冲撞工作人员,并撞毁检查站的锥桶。22时30分许,梅官屯村一工作人员到检查站处置闯卡事件,遭到吕某鹏殴打。沧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吕某鹏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侮辱他人案

七、2月8日,渤海新区半岛国际小区居民于某芳因对半岛国际小区工作人员发布的《关于对业主实行信息登记的通知》不满,在业主微信群内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某芳处以罚款二百元处罚。

八、2月13日14时许,青县清州镇新南村村民邵某海在青县御江南小区设立的疫情防控点拒不配合检查工作,不听劝阻,在对工作人员进行语言恐吓、威胁后离开。青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邵某海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案

九、2月10日晚,泊头市营子镇村民刘某正、李某盟、刘某风在同献县高官乡村民高某飞、李某广聚餐饮酒后,驾车送高某飞、李某广回献县徐留高村,途径齐桥镇小付村疫情卡点时,高某飞和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泊头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高某飞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处罚,对刘某正、李某广、刘某风、李某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十、2月11日,运河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小王庄镇前程子村一仓库内,刘某杰违规开工分割白条鸡。运河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刘某杰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十一、2月11日17时许,献县河城街镇周官屯村村民周某青在进入献县城北新村小区时不按规定登记个人信息,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献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周某青处以罚款二百元处罚。

十二、2月12日8时许,青县马厂镇刘世印屯村村民刘某宽为躲避马厂镇刘世印屯村出入村口检查点,擅自将村委会在马厂镇刘世印屯村南八团桥封闭的路口挖开,驾驶六轮汽车私自外出。青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刘某宽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十三、2月13日13时许,青县清州镇鲍家咀村村民刘某驾驶汽车沿津保路从大城方向往青县方向行驶,在津保路大李庄疫情检查点接受检查时,因刘某未携带相关证明,民警对其进行劝返。刘某不听劝告于15时许驾车在疫情检查点北侧一处钢结构厂房后的小路绕过执勤检查点,随后刘某驾车驶往青县方向。青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来源:沧州发布

原标题:《沧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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