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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公安查处3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0-02-19 18: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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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到了最关键的阶段,广大群众能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要求,自觉落实各项命令决定,但仍存在个别人员思想认识不足、不按规定履行的情况。近期,乌兰公安本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教育惩戒力度,为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起到了较好的法制保障和普法示范效应。

案例一,2020年2月4日,乌兰县柯柯镇兴乐村疫情防控执勤点工作人员报警称,村民严某某在执勤点外出时不按规定登记,我局赛什克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严某某违反《乌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号)》之规定,拒不履行外出登记规定,因情节轻微,且严某某经批评教育能立即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对严某某进行训诫教育。

案例二,2020年2月6日,乌兰县柯柯镇西沙沟村疫情防控执勤点工作人员报警称,村民马某某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执意外出,我局赛什克派出所民警经过现场调查,查明马某某违反了《乌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号)》有关规定,鉴于马某某认识到自身的违规行为并能当场改正,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训诫教育。

案例三,2020年2月10日,乌兰县希里沟镇城中社区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在阳光小区疫情防控执勤点拒不配合工作,执意开车进入小区,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我局希里沟派出所民警当即处警,经现场调查,焦某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期间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违反《乌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号)》有关规定,经民警现场批评教育后,焦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性,且能当场改正,民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训诫教育。

乌兰公安提醒广大群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吃劲阶段,请务必遵守各项疫情防控命令规定,尊重医护、防控及警务人员工作,积极配合履行各项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将对刻意隐瞒、造谣传谣、拒不配合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原标题:《乌兰公安查处3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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