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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关押等强制措施
2月26日上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
有记者提问,针对复工复产期间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及趁火打劫这样妨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将采取什么措施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介绍,人民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相关犯罪。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依法严惩插手物流运输等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严惩伪劣产品、假药等不符合标准的器材犯罪,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的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顺利进行。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人民法院要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的适用法律,依法审慎的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这些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依法采取较为轻缓的措施,尽力不采取强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关押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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