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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企业复工复产,寿宁检察温馨提示

2020-02-25 19: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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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各地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

寿宁县截至目前为止,没有新冠肺炎疫情确诊病例,属于低风险地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低风险地区要尽快将防控策略调整到外防输入上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因此我县一批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为帮助企业及员工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寿宁县检察院梳理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可能面临的一些法律风险,进行特别提示,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平稳、有序进行。

敲黑板!!!

我们的检察官总结了企业复工复产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让我看看谁的小眼睛还没有看过来!

一、企业员工明知自己是确诊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企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未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示】企业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确保上岗员工有无需居家或者医学隔离观察的人员,以及已解除居家或医学隔离观察的人员。不得强制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不得强制要求正在接受居家或医学隔离观察的员工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因无法复工陷入困境,在严格落实政府防控措施、服从防疫指挥的前提下,可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二、 企业经营者及员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及员工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疫情防控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员工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

三、企业经营者及员工在疫情期间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指使或纵容员工随意殴打、恐吓防控人员的,殴打、恐吓、辱骂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疫情当前,唯有万众一心,方能共度时艰,疫情防控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企业及员工应当积极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控管自己的言行,不传谣、信谣,不起哄、不闹事。

四、 企业经营者及员工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疫情当前,社会各界应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企业经营者及员工应增强法治观念,切莫心存贪念,利用疫情“商机”,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五、企业因不了解防疫期间用工和工资政策,发生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疫情期间,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员工出勤,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企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停业、停产的,应当依法向员工发放生活费。经营者不得以企业在疫情期内运营成本增加、利润下降为由,拖延、克扣员工依法应当取得的劳动报酬。

六、企业经营者、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挪用本单位用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抗疫救灾物资是疫区及全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自我约束与制度监督并行是保证防疫物资真正用到刀刃上的重要保证,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按照资金用途合理、规范使用,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七、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更要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是严格把好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质量关,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二是不得囤积居奇,从中谋取暴利,尤其对于防疫用品、关乎基本民生用品,应当以合理价格售卖,不得哄抬物价。三是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不散布涨价、缺货信息或其他谣言。

八、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紧、任务重,但用人单位依然要严格审查招录的员工,确保不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期微信:

文案:叶应利、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制作:卢可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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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护航企业复工复产,寿宁检察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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