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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漳平法院发布4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2020-03-06 18: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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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

出台颁布已逾30年

疫情发生以来

保护野生动物相关话题

再次走上风口浪尖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为警示教育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今天,小编特整理4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

朱某某手猎虎纹蛙案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到漳平市桂林街道后福村其养猪场旁的鱼塘里手猎了两只“田狗”,后由其妻拿到漳平市菁城街道老市场出售,被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经福建省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田狗”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

【裁判结果】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两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处罚。综合本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陈某某携捕兽夹捕白鹇案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三个捕兽夹到漳平市新桥镇双溪村“井坑顶”山场设置陷阱后离开。2018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到该山场查看,发现捕到一只野鸟,取回准备食用,在回途中被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麦元森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因该白鹇被被告人陈某某设置的捕兽夹夹断左腿,现已死亡。

【裁判结果】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处罚。综合本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陈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豪爵125摩托车到漳平市永福镇陈村村“暗坑”山场替他人运输抓获的一条大蛇,后该蛇被出售。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蛇。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漳平市永福中学附近被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蛇一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处罚。综合本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林某某非法收购、

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初,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自己的本田飞度牌小车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中埔蔬菜批发市场购买海鲜,在该市场外的宣传栏边看到有人在卖已杀好的“鳄鱼”和蛇,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情况下,以3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鳄鱼”重5.1千克、蛇重3.8千克。然后在未办理野生动物准运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来的“鳄鱼”和蛇运回漳平,放在绿野酒楼的冰柜内待售。后被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该“鳄鱼”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巨蜥。

【裁判结果】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处罚。综合本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万物有灵 敬畏生命

拒绝杀戮 从我做起

来源:漳平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漳平法院发布4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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