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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法院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件

2020-03-07 10: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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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制度上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家事审判法庭,专业审理离婚、继承等家事案件。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崇川法院严格依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制裁实施家暴行为,充分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家暴受害人多为女性,为进一步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崇川法院选择和发布了一批近年来的反家暴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有的是法院保障高效,立即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有的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方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有的是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一方提出家暴最后导致离婚的案件;这些案件中的家暴行为无一例外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创伤,甚至还给父母、子女带来了伤害。崇川法院发布这些案例,希望在“三八妇女节”这样的重要时间节点,向社会、家庭宣传反家暴常识,倡导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家庭美德,推动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

案例一:何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拘留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某(女)与被申请人何某(男)于201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何某多次对孙某进行殴打、辱骂。孙某因此回娘家居住,何某又到孙某母亲住所打砸,并且还威胁要杀死孙某母亲。孙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查,何某曾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等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3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何某对申请人孙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何某对申请人孙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孙某及申请人孙某之母孙某某。2016年10月20日下午,何某再次至孙某母亲孙某某的住所,对其进行骚扰。孙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将何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和告诫。次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拘留十日。

【法官评析】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多次对其妻孙某进行殴打、辱骂,构成家庭暴力,孙某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何某仍然我行我素,到孙某母亲处骚扰,已违反了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何某作出拘留的处罚。

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家庭暴力涉及当事人隐私,一般而言,只有在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后提出请求的,有权机关才予以介入。但如果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构成虐待罪,但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孙锦某与孙文某“女儿家暴母亲”案

【基本案情】

孙锦某系孙文某的母亲。申请人孙锦某于2019年4月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孙锦某称,孙文某是其女儿,两人生活在一起。申请人一直替被申请人照看孩子,但被申请人时常不满意,经常无故辱骂、殴打申请人,甚至拿刀砍申请人。申请人曾报警无果,期间尽管邻居多次劝解,被申请人也写过保证书,保证不骂母亲、不无端挑事,但其仍旧恶习不改。现在申请人身患高血压、冠心病、肺气肿等多种疾病,被申请人的殴打、辱骂、威胁行为已使申请人不堪重负,故申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本院受理该案后,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具体情况,并委托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仁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调查孙文某家暴其母亲孙锦某情况。经调查,孙文某构成对孙锦某的家庭暴力,孙锦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孙文某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孙锦某。

【法官评析】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国历来有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孙锦某是孙文某的亲生母亲。据了解,孙文某自幼是孙锦某一人独自抚养成人。孙文某成人后,尤其是自己当了母亲后,更应该体会母亲的含辛茹苦。早在民间有一句俗语叫“忘八端”,“八端”原指“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些是做人之根本。孙文某忘记了“八端”之首的“孝”,就是忘记做人根本,与中国的孝文化背道而驰。孙文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基本的社会道德,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对孙锦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我院在2019年5月对孙锦某作了回访,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孙锦某告知,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其与女儿孙文某关系有了很大改善,孙文某收敛了自己的行为,主动向自己道歉,两人的沟通比以前也顺畅很多,自己和女儿说话也有了底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加害人有较大的震慑,能有效约束和限制家暴行为。

案例三:高某与朱某家庭琐事引发家暴案

【基本案情】

高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4月结婚,双方均有过婚史。申请人高某于2019年9月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被申请人朱某经常因小事实施家暴,并进行言语威胁,申请人多次报警,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也多次协调未果,申请人不堪忍受。本院受理该案后,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具体情况,并从派出所调取相关接处警登记表和询问笔录。经核实,高某与朱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朱某对高某有揪头发、打巴掌等行为,并于2019年5月31日在派出所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有家庭吵架、打架行为。本院于2019年9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对申请人高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2020年2月,高某到本院称,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高某仍多次辱骂她,拎她头发,用手机砸脸,高某又报警两次。本院依法通知朱某到法院谈话,朱某称结婚后,夫妻二人为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申请人高某性格外向、脾气暴躁,自己脾气也有点急,加之之前出车祸做过开颅手术,不能受刺激,双方吵了无数次,之前相互辱骂是有的,也确实有过揪头发的行为,但收到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后非常忌惮,相互吵架辱骂还是有的,但没有过激的揪头发殴打行为,砸手机是当时高某不愿意告知她跟谁在发信息,情急之下抢了手机砸在地上,没有砸人,吵归吵、骂归骂,收到人身保护令后,不敢再动手了。

【法官评析】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固定行为人实施家暴的证据往往非常重要,也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除了被打伤有伤情之外,最基本的方式就是拨打“110”报案,由公安部门调查、制作笔录并形成相应的出警记录。本案中,法院通过调取公安的出警记录和笔录,被申请人朱某在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之前的派出所笔录中承认对申请人有揪头发、打巴掌等行为,并写下了不再有家庭吵架、打架行为的承诺书,及时固定了朱某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夫妻之间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分歧并吵架在所难免,但上升到揪头发、打巴掌,可以定性为“家庭暴力”,故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并送达当事人双方及所在派出所、街道。2020年2月,高某到本院称,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朱某仍对其实施了揪头发、手机砸人等家庭暴力,本院依法到派出所调取了相应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只有高某一人的笔录,没有朱某的笔录,且在法院通知朱某到庭接受调查后,其也详细解释了砸手机的经过,表示收到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后非常忌惮,相互吵架辱骂是有的,但绝对没有揪头发,也没有用手机砸人,是双方在抢夺手机后顺势砸在地上的。在这种情况下,仅凭高某一人的陈述,很难认定朱某在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后仍实施了家暴行为。显然,固定家暴行为的证据是认定事实家庭暴力行为的关键,法官认为受害人除了报警并制作笔录外,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通知行为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制作笔录,以免行为人事后抵赖,另外受害人还可以与社区、妇联等机构对接,在发生家庭暴力时或之后的第一时间,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他们的证词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总之,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加害人有较大的震慑,能有效约束和限制家暴行为,但受害人也要及时的固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以便法院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措施。

案例四:蒋某对吴某长期实施家暴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称: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蒋某系夫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长期家暴,申请人多次报警。2018年7月29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向被申请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通知书》。2018年12月申请人起诉离婚,最近被申请人又开始实施过激的家暴行为,无端砸房门,对申请人进行口头恐吓、威胁。故请求法院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申请人吴某对其申请提供如下证据:1.接处警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家庭暴力告诫通知书;3.门诊病历、病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4.受伤照片。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蒋某对申请人吴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之间因丈夫对妻子施暴而引发的申请人身保护令案。近年来,随着女性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也逐渐增加,同时一些家暴事件经过网络的传播,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家庭作为一个集合体,本应是人们幸福的港湾,却成为一些暴力行为的“法外之地”。

“家暴”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1.传统家庭观念导致大部分被家暴者选择隐忍。中国家庭历来都存在“家丑不外扬”的观念,一旦家庭中出现这样的问题,大部分人会选择默默隐忍,避而不谈,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施暴者的猖獗行为。2.社会对家暴过于容忍。很多人有“这是别人家的事情”、“夫妻之间吵吵闹闹是正常的”诸如此类的想法,对家暴不干涉、不制止,纵容家暴行为的发生。事实上,家暴行为虽发生在家庭之中,但不能掩盖其“暴力”本质,其暴力性和危害性较之一般的暴力行为有过之而不及。

“家暴只是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家暴一旦开始,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和严肃的对待,必然会愈演愈烈,成为家常便饭,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家暴行为的危害性,保护家庭弱势成员,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被家暴者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暴力升级,同时要敢于向施暴者说“不”,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人格尊严。具体来讲,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收集证据。当受害者遭遇家暴时,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和家暴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家暴的关键证据;同时,因家暴行为导致受害人受伤的,要及时就医,并固定证据。2.向妇联、社区调解机构寻求帮助。基层组织对家庭情况更为了解,也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出具人身保护令,并由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协助执行。4.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是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且系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5.寻求其他司法救济手段。根据家暴行为的不同性质,可对加害行为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若加害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要秉持着对家暴行为零容忍,对施暴者严厉制裁的态度,让家暴行为无处遁行。

案例五:朱某对配偶家暴引发女儿精神抑郁案

【基本案情】

原告葛某、被告朱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9月9日生育一女朱某某。原、被告婚前关系一般,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于2018年5月向本院提出离婚。被告朱某坚持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因家暴曾于2011年立下保证书,2016年6月因家暴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告诫。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原、被告及婚生女的相关情况,调查发现原、被告的婚生女朱某某长期生活在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曾服用过量药物企图自尽。法院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原、被告婚生女朱某某进行心理疏导,朱某某表示父母的吵闹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其总是担心爸爸打妈妈,希望父母能早点离婚。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原告葛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原、被告未成年子女朱某某随原告葛某共同生活,被告朱某自2018年8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至朱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评析】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关系是第一位的,亲子关系,也就是孩子和妈妈、孩子和爸爸的关系是第二位的。和谐的夫妻关系,才能让孩子感受到安全感,体会到爱与被重视。而现实中,大部分的夫妻关系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或多或少会在孩子身上体现出来。本案中,原、被告的女儿从小生活在爸爸对妈妈的暴力之下,她在成长过程中拥有的不是关爱,而是负担,她把本应该用来自我成长的生命能量都用来担心妈妈,担心妈妈又被爸爸打骂。长此以往,这个女儿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她对现有的生活状态极度排斥,她比任何人都希望爸爸妈妈能早点离婚。正是考虑到夫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找被告朱某谈话,耐心做其工作,最终朱某考虑到女儿的健康成长,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标题:《崇川法院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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