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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期)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
通 报
(第二十期)
2020年3月1日以来,我局坚持疫情防控和助力复工复产两手抓,执法办案和环保工作两手硬,经过全局同志的共同努力,全局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01起,罚没款355531元。
现将全局近期查处的8起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1、由三泉所查处的汾阳市供销社尚文村便利店未明码标价案
地址:汾阳市三泉镇三泉村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7元,处以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27元。
2、由三泉所查处的汾阳市新康富商贸有限公司未将营业执照悬挂于醒目位置案
地址:汾阳市三泉镇三泉村李家庄村
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悬挂于醒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
3、由太和桥站查处的汾阳市香城内衣店未明码标价案
地址:汾阳市东一环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以罚款4700元,罚没共计5000元。
4、由太和桥站查处的汾阳市范桂香干果店无证经营案
地址:汾阳市英雄中路玉石商厦一层
当事人无《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以罚款1000元,罚没共计2000元。
5、由稽查二队查处的汾阳市瑞海电动自行车行未将营业执照悬挂于醒目位置案
地址:汾阳市东一环
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悬挂于醒目位置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以罚款500元。
6、由冀村站查处的汾阳市冀村镇建河批发部销售的商品标签存在明显瑕疵且拒不改正案
地址:汾阳市冀村镇冀村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标签存在明显瑕疵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
7、由冀村站查处的汾阳市冀村镇城子村佐轮汽车用品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地址:汾阳市冀村镇城子村
当事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以罚款2700元,罚没共计3000元。
8、由杏花所查处的汾阳市壮儿建材销售部销售过期失效商品案
地址:汾阳市杏花村镇永安村307国道旁南面
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没收过期失效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92元,处以罚款1908元,罚没共计2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
来源: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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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二十期)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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