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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微观 | 无证驾驶还酒驾!公主岭范家屯一胆大男子被处罚!
2020年2月29日晚,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范家屯中队在G102国道巡逻至范家屯镇兴华北路时,一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捷达轿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迅速对该车拦停进行检查。
驾驶员王某刚一下车,执勤民警就闻到了一股酒味,于是立即用酒精快速检测棒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检测棒立即闪烁报警!在民警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时,王某闪烁其辞,慌称没有带驾驶证。执勤民警随后将王某带回中队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41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又经对王某进行人像识别查询,发现其驾驶证为C4并已是“注销”状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最终,执勤民警依法对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共处以40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公主岭交警大队
原标题:《一线微观 | 无证驾驶还酒驾!公主岭范家屯一胆大男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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