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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森林公安局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一、严格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和个人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
五、严厉打击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广大群众有义务积极规劝和举报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网上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库伦旗森林公安局:0475-4916011 4915011
举报邮箱:klqsenlingonganju@163.com
库伦旗森林公安局
2020年3月12日
原标题:《库伦旗森林公安局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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