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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自以为高明的“老赖”栽了
梁某、梁某强、韦某与被告人李某和梁某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八步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和梁某球共同偿还梁某、梁某强、韦某借款14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李某和梁某球一直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故梁某、梁某强、韦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八步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并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邮寄送达给被告人李某。但被告人李某不仅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于2015年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储蓄银行账户款项取出或转账至其他账户,共计219500元,该款项皆用于个人支出或转移。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
八步区法院执行法官虽已穷尽执行手段,甚至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多次告知李某有财产却拒绝履行义务将带来更严重后果,甚至要面临刑事责任。但李某依然无动于衷,至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被告人李某尚未履行八步区法院所作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八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远程宣判对此,八步区法院法官衷心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许多被执行人往往带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将名下财产转移。面对执行法官“紧咬牙关”不愿执行,法院便拿他无可奈何,但法律会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轻视法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附:文章涉及案件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第99期】出品: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八步区法院
原标题:《规避执行,自以为高明的“老赖”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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