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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法院依法宣判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案件

汕头法院
2020-03-13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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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3日,金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勇青等2人涉黑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陈勇青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陈来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金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之前,同案人陈旭(已判决)通过个人经营废品收购、承包沙场等生意积累了一定财富。2011年之后,同案人陈旭开始用手中的钱款向福仓村买地或租地建房,并在建房的过程中占用了他人的土地;与此同时,其与同案人合伙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此过程中,同案人陈旭以亲属、宗亲、同学、朋友为纽带,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以同案人陈楚生、陈武群、陈伟旭等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陈勇青、陈来兴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在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及周边地区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陈勇青、陈来兴明知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主动加入接受管理和领导,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陈勇青先后参与该组织实施聚众斗殴1宗、寻衅滋事2宗;被告人陈来兴先后参与该组织实施强迫交易1宗、寻衅滋事2宗。鉴于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金平法院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ND

来源: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金平法院依法宣判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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