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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松溪检察:维权你我他

2020-03-15 14: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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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引 言

庚子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国内外带来了紧张不安的气氛。疫情期间,医用口罩严重紧缺,部分不法商家浑水摸鱼借机哄抬物价、销售“假口罩。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推出3·15法治“疫”课堂,呼吁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产品价格、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01

检察官说法

案例一

2019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郭某在未向医疗器械经营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先后以每包0.6元左右的价格购入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并对外销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将此前剩余口罩涨价至每包15元-20元不等的价格,并通过微信方式销售,违法获利1万余元。经检测该口罩的过滤效率、无菌标准等检验项目均不符合标准。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未经备案私自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见疫情期间销售口罩有利可图,在明知一次性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须由正规持证医药公司供货,仍大肆低价购进假冒的“飘安”牌口罩。嗣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医用口罩信息,以每个0.35元-0.4元不等的价格,并通过快递向外地药房共销售假冒飘安牌的医疗口罩114000个,金额达42900元。经检测,该口罩,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02

法条链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贩卖问题口罩可能涉及的几个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款规定: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罪名主要是打击哄抬物价的行为。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款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3

检察官寄语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医疗器械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希望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引以为戒,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检 察 官 提 醒

如遇到哄抬口罩价格、售卖假口罩等违法行为,可直接拨打12315电话热线或登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站进行投诉。

04

防疫小贴士

原标题:《【3•15】松溪检察:维权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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