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司法服务·天天315】牛死因不明,肉不可以卖!霍林郭勒市法制课堂开课啦

2020-03-15 22: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近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等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严重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案件,警示不法行为,积极营造健康有序诚信的市场消费环境。在2020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霍林郭勒市法院选取了近年审理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期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一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件回放:2018年3月份,被告人郝某分别在草原捡到13头死因不明的牛,并以18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和侯某,经侯某联系,二被告人将死牛以85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鲁某和张某,鲁某付钱,张某负责将死牛分割处理并销售。2018年5月11日开始被告人李某、宋某帮张某销售死牛肉,并于2018年5月13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剩余的36斤死牛肉。201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将剩余30余斤死牛肉依法扣押。案发后,被告人将销售牛肉的赃款予以上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侯某、王某、鲁某、张某销售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的牛肉,足以造成不特定的人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以处罚。李某、宋某明知张某销售的牛肉死因不明而帮张某销售,二人亦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张某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三、被告人侯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四、被告人鲁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五、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六、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七、被告人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销售死因不明的牛、羊肉等肉类,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如何认定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即一是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是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是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是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本案中,郝某捡到了死牛并卖给他人,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又将死牛转手出售,七名被告人明知这些牛死因不明而进行销售,导致牛肉大量流入到社会,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严重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非法经营罪

案件回放:被告人顾某在注册了昵称“九妹小店”的微信号。自2016年2月以来,顾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该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发布“中华”、“黄鹤楼”、“芙蓉王”、“云烟”、“苏烟”等品牌香烟销售信息,采取从他处购进香烟后加价在微信上销售的方式进行非法经营,共销售价值人民币155847.58元的香烟。案发后,顾某将赃款主动上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行政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途径购进烟草制品并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经营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155847.58元,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因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赃款、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故可对顾春辉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

【法官说法】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私自售卖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卷、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出了规定,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是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是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官提醒,互联网带来了新商机,若经营的物品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则应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无论是哪一种经营平台,都不能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

案例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回放:被告人邢某伙同被告人董某自2017年9月份开始,在霍林郭勒市采取公开授课及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额返利,可免费使用人参肽产品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向国药肽谷平台投资1500元、3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投资款后,平台分别每天给返利50元、100元和200元,最终分别可返本付利6000元、18000元、60000元,非法吸收21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4955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赃款上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董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返利、可免费使用人参肽产品为诱惑,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邢某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5500元,其中伙同董某非法吸收4415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官说法】警惕高额返利陷阱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一类案件往往受害人数广泛,受害人损失的数额较大。非法集资行为常见的手段有: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三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法官提醒:

一、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要看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三思而后行。

【法院提醒】疫情防控期间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被骗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针对几种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诈骗行为向广大群众发出提醒,谨防上当受骗:

一、以售卖口罩、防疫药品等方式进行诈骗

诈骗分子在网上发布口罩、防疫用品或预防新冠肺炎特效药的代购信息,诱骗受害者购买,以先付款后发货为由要求转账,付款后骗子便会消失或者邮寄假冒伪劣产品充数。

广大群众要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信息,相信科学,不买“特效神药”,不信非专业机构信息。网上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时,要在正规网购平台进行,不要盲目相信代销代购信息,收到提及汇款、转账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可轻信!

二、以“爱心捐赠”的名义进行诈骗

诈骗分子冒用“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益组织或医院的名义,利用人们的同情心,通过网络或短信渠道发布为疫情防控“捐款献爱心”等虚假信息,进行金融诈骗。

广大群众在奉献爱心时,应通过正规官方渠道进行捐款捐物,正规募捐均需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捐款前需核实对方账户名称与受捐公益组织的名称是否一致,不轻易将捐赠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避免上当受骗。

三、以火车票、飞机票退改签补偿为由进行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群发短信,以“航班/火车/酒店因新冠肺炎疫情已被取消,办理退订或改签业务可获赔偿”为由,诱导受害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或点击不明网址链接,从而套取银行卡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等个人信息,盗取银行卡内资金。

广大群众收到陌生短信或电话要慎重,切勿随意点击相关链接,不要拨打短信中的电话号码。应先登录对应航空公司、火车票销售及酒店官方网站核实信息,或拨打官方服务热线进行查证。切记不要通过电话透露银行卡密码、验证码。若陌生人以办理“退改签”为由提出转账要求,应先予以拒绝,待核实清楚后再做答复。

四、假借网购退款进行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受害人的电话和网购订单信息,随后致电受害人,谎称受害人购买的货物有问题,可以进行退款甚至赔偿,并让受害人添加“官方客服”,诱导受害人通过转账或互联网借贷等方式进行诈骗。

广大群众首先请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可以联系电商平台客服或网店客服,确认是否有退货退款情况存在。不要点击对方发来的退款链接,对于各种转账或借贷需求,统统不要理会。

五、谎称亲属感染需入院治疗进行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受害者的朋友、亲人委托的人,或者直接冒充医院的工作人员,来电称患上新冠肺炎已被隔离,并以救治、缴纳住院费等为由要求转账,骗取受害人钱财。

广大群众在接到陌生人来电称亲友感染、需治疗缴费等消息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与亲友本人或者相关政府、医疗进行多渠道确认,切莫心急汇款、上当受骗。

-END

原标题:《【司法服务·天天315】牛死因不明,肉不可以卖!霍林郭勒市法制课堂开课啦》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